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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将获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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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5 03:5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建设部2006年11月2日宣布,《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将获执法权,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据统计,我国目前共有187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500多个省级风景名胜区,景区总面积超过了我国国土总面积的1%。1985年国务院曾颁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据
  了解,即将实施的《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作为风景名胜区内各类活动管理的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
  新的管理条例还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实现政企分开,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个人行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旅游、服务等项目,应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企业。
  《风景名胜区条例》首次提出了“科学规划”的基本原则,要求风景名胜区成立两年之内必须制定出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的收入将包括门票和资源有偿使用费两个部分。条例还确立了风景名胜区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也就是说,包括门票和资源有偿使用费在内的所有收入都要上缴财政,每年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需再由财政划拨,而不是像以往那样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自己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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