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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民居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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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2 09: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3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民居接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7月2日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5日起施行。

州长:李昌平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民居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民居旅游,给旅游者提供安全、舒适的旅游接待条件,根据《四川省旅游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民居接待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旅游民居接待户,是指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一般旅游民居接待户和标准旅游民居接待户的,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娱乐等民居接待、藏民家访等服务的住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民居接待的指导和管理。州县发改、公安、国土、建设、环保、交通、水利、林业、商务、文化、卫生、安监、物价、税务、工商、质监、金融、通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应的指导服务和扶持工作。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对旅游民居建设资金短缺问题采取集中可用资金的办法,金融部门应当对旅游民居建设积极予以信贷支持,财政部门对贷款应予贴息,充分调动全民兴办旅游民居接待的积极性,鼓励开展公司化经营。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依法编制重点旅游村镇规划,经批准的重点旅游村镇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充分发挥规划先导作用。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建设、文化部门应加强对民居建筑保持本民族传统风貌和民居建筑安全的管理指导力度。民居建造的功能布局应充分考虑游客需求,依据规划加强配套设施的建设,工程中以使用本地建筑材料为主。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县旅游民居接待户的设施、服务等进行检查评定,协同安监、卫生、工商等部门加强安全、卫生、市场秩序管理。民居接待各项服务应执行明码标价,并报物价部门备案,价目表应悬挂在显眼的地方,自觉接受各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景区所在乡(镇)负责该辖区内旅游民居的协管工作。提倡成立旅游民居同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旅游发展的规划、法规、政策,规范旅游民居接待经营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协调具体工作。
第九条 旅游民居接待户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旅游民居接待设施、服务应当具备浓郁的本土民族特色,民居建筑风貌特色鲜明,内外观装饰充分体现民间建筑艺术;
(二)符合旅游民居“三改一建”要求,即:改厨(人畜分灶,有专门的厨房操作间),改厕(改建冲水式厕所),改圈(人畜分道做到畜圈覆盖),一建(建洗浴间);
(三)具备消防卫生安全等条件;
(四)有与接待旅游团队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五)有良好的服务和经营信誉,公平竞争,同质同价。
第十条 标准旅游民居接待户除具备一般旅游民居接待户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旅游民居住宿应当具备4间以上的标准间,1—2间单间,房间配备电视,设置独立卫生间、淋浴设备和公用电话;
(二)必须有1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能用普通话或英语提供解说服务;
(三)能够组织中小型歌舞娱乐演出。
第十一条 申请旅游民居接待户应向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旅游民居接待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及时进行核实,达到民居接待户标准和要求的,经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一般或标准旅游民居接待户,并报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旅游民居接待户”标志牌由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由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作颁发管理,工本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旅游民居接待户应将标志牌悬挂在规定的位置。标志牌不得转让、出租,应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对旅游民居接待户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由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质量保证金进行管理;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等方面,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质保金的本金及收益归民居接待户所有。
第十三条 申请旅游民居接待户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旅游民居接待经营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工作人员应具备的相关证件:
(四)应交纳质量保证金500元。
第十四条 旅游民居接待户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服务人员应当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举办或安排的培训学习,服务过程中要遵纪守法,文明礼貌,不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二)应尽力帮助游客解决遇到的各种困难。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游客,应给予赔偿;
(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所接待的外国旅游者进行登记;
(四)应认真做好游客接待记录,每季度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接待旅游团队、散客经营统计表。
第十五条 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旅游民居接待户及从业人员,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标准接待户降级为一般接待户并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屡教不改的取消一般接待户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按建设部门所规划设计或擅自改变建筑风格的;
(二)在旅游经营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三)丧失旅游民居接待条件的;
(四)有出租、转让“旅游民居接待户”标志行为的;
(五)不按照明码标价(备案价)收费,有“宰客”行为的;
(六)不按时报送“统计表”的;
(七)不按规定悬挂旅游民居接待和收费价格标志牌的;
(八)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 旅游民居接待户与导游或景区讲解人员串通、胁迫、欺诈旅游者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四川省旅游条例》、《四川省景区讲解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孜州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5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07-9-29 20:58: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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