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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特区出台《旅游集镇和景区开发建设被征用土地农民的生活补偿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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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1: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辑:周小林

  近日,为了做好卧龙区内旅游集镇和景区开发中的征地和拆迁安置工作,促进生态旅游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卧龙旅游集镇和景区开发规划以及卧龙已征用地和将征用土地的实际,参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相关文件要求,卧龙特区(保护区管理局)经行政会议研究,出台了《旅游集镇和景区开发建设被征用土地农民的生活补偿办法(试行)》。
  此办法实施后,凡在2000年以来因卧龙旅游集镇、旅游景区开发建设需要被征(占)用了土地的农户均可按照《补偿办法》享受生活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700.00元,到全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为止。土地被征用农民的生活补偿费计入征用土地成本,在土地出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卧龙特区(管理局)财政解决。
  此办法的试行,不仅使区内因生态旅游开发建设被征用土地的农户的利益受到了切实保障,同时将对区内各项生态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是建立失地农民保障机制的一种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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